各区(市)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评标专家,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林和林业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省公共**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省公共**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核细则》《****点击查看服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评标专家日常考核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严肃评标纪律,提高评标质量,现就参与园林和林业工程的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肃评标纪律
评标专家应秉持严谨细致、公正无私、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准时参与评标活动,并严格遵守评标过程中的各项纪律。
(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如实填报回避信息。
1.3年以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3年以内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3.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亲属或近亲属关系;
4.同一招标项目的专家有亲属或近亲属关系;
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依法依规独立评标评审,在评标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区域或进入其他评标评审室等擅离职守行为,影响评标评审正常进行;****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标评审意见。
(三)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招标代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身份;不得违规打探项目信息,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
(五)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不得在确认参加评标评审后,不参加且未按规定请假,迟到或早退;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经提示拒不改正,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七)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二、提高评标质量
评标专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掌握招标的目标、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一)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
(二)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三)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四)自觉抵制与评标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对评标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意见和理由;同时第一时间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单位、部门处理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等。
****点击查看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点击查看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点击查看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经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八)评标专家应加强业务学习,了解行业最新动态和相关法规政策,提升实际操作能力及评审水平;熟练掌握了解电子评标系统的各项功能和操作流程,提高评标工作的准确性。
三、评标专家应避免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评审。
(二)非因法定情形随意否决投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未提出否决意见。
(三)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评审结果;应发现而未发现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现后未第一时间如实报告。
(四)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
(五)评标评审意见异常,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
(六)将应当保密的评标评审资料和数据等带离评标评审室。
(七)不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及调查;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现场财物。
(八)进入评标评审区不按要求存放通讯工具及相关电子设备;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验证;不在规定的评标评审专家等候区域等候;不遵守评标评审现场制度和规定,影响评标评审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九)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评标评审行为。
四、加强专家考核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人员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点击查看机关移送。
(一)评标专家在项目评标评审过程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项目见证人员发现其评标行为违反《**省公共**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核细则》的,应在开标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专家违法违规情况报告表及证明材料报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建设处”。未报送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报告的,将视为评标专家规范履职。
(二)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项目见证人员报送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情况,按照《**省公共**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核细则》对有关评标专家进行扣分处理;在开标后4个工作日内,将扣分情况通过金宏网发送至“****点击查看审批局****点击查看管理处”和“市政****点击查看交易中心公共**交易一处”。市政****点击查看交易中心在开标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监督部门发送的扣分情况,按照“一项目一评议”要求在专家抽取系统录入专家考核结果。
(三)行政监督部门在开展事后招投标监管检查中,若发现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应给予扣分处理却未执行的情况,依据《**省公共**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核细则》依法做出扣分处理后,将扣分情况通过金宏网发送至“****点击查看审批局****点击查看管理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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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2日
(联系人:毕鹏伟,联系电话:****点击查看1939、182****点击查看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