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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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拟与****点击查看公司签订《**社区公园等改造工程施工(单价)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事项如下:
一、****点击查看中专用条款23.2第2条工程款支付中“全部工程完工并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作为工程进度款”,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为:“2025年春节前且财政资金下达后,根据施工单位申报进度并提出的付款申请,发包人按工程形象进度的13%支付进度款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金额需扣除首笔款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金额;全部工程完工并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作为工程进度款”。
二、除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外,原合同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以原合同约定为准。
现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5个工作日内(2025年1月7日至1月14日)向我局口头或书面反映(电话:****点击查看8596)。
****点击查看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