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九**流域感德镇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潘田铁矿矿硐涌水深度处理系统(二期)设备采购项目-需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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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 项目名称 | **县九**流域感德镇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潘田铁矿矿硐涌水深度处理系统(二期)设备采购项目 |
| 项目类型 | 水利 |
| 项目地点 | 感德镇潘田村 |
| 发布方式 | 公开招标 |
| 送审造价(元) | ****点击查看243 |
| 预算单位 | **省****点击查看公司 |
| 施工合同价(元) | ****点击查看100 |
| 联系人 | 黄晓东 |
| 联系方式 | 188****点击查看5007 |
| 助审时间(工作日) | 30 |
| 助审费用(元) | 13000 |
| 摇取人 | ****点击查看政府 |
| 报名开始时间 | 2026-04-14 17:23:17 |
| 报名结束时间 | 2026-04-17 11:25:24 |
| 违约责任 |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
| 成果质量要求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