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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825 | ||||||
****点击查看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点击查看00027 |
****点击查看区马驹桥镇张各庄村东第6/7/8/10幢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包含该地地上树木等植被)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点击查看区 | ||||||||
0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房屋部分面积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加建部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2.受让方自行办理过户等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3.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不含税价格,其他税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并支付。 4.本转让标的成交后,转让方将以转让标的现状与受让方进行交付。 5.现场踏勘联系人:王瑞庆 ,联系电话:139****点击查看5552 。 6.其他详见**产权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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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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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邓星斌 | 成立日期1993-12-04 | ||||||||||
450,000万元(人民币) | |||||||||||
****点击查看公司 | 所属行业金融业/保险业 | ||||||||||
91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1539XR | 经营规模中型 | ||||||||||
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 | |||||||||||
****点击查看国资委监管 | |||||||||||
****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17643K | ||||||||||
****点击查看 | 批准日期2025-05-30 |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点击查看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5-09-01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9-15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时间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产权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均须出自意向受让方的自有账户,不得采取他人代付、垫付、或以债务重组等方式交纳。 2.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3.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知悉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且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工作,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4.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照国家以及当地有关于房地产购买资格的相关规定,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产权指定账户;(2)同意**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产权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启动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完成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的,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承诺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30%赔偿转让方的损失。前述赔偿不构成受让方解除合同的事由;(4)同意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等现状接收标的资产;(5)同意转让标的涉及的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完成权证变更登记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完成权证变更登记之后产生的由受让方承担。办理权证变更登记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的,转让方将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取消其受让资格,重新在**产权公开转让本项目:(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未按时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付清交易价款、服务费的;(5)其他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情况。 7.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8.本项目成交,受让方须交纳成交价格0.8%的交易服务费。 9.意向方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政策规定,了解和认可标的资产现状,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所披露标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自愿全部接受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拒绝履行义务、要求退还标的,或追究转让方责任。 10.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90日,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受让方按照转让价款的30%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受让方向转让方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的30%违约金后,不免除其延迟支付期间应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 |||||||||||
无 | |||||||||||
否 | |||||||||||
是 | |||||||||||
2220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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