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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市“国家园林城市”复评经费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9月2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合同主要条款的“五、付款方式与结算” | 合同签订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5%预付款(乙方须提供合格税务发票)。 在我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通过省级初评(或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转为国家园林城市复评,在我市国家园林城市复评完成省厅专家组评审)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项目款(乙方须提供合格税务发票)。 乙方须根据生态园林城市创建省级初评专家组意见完成整改。在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住建部专家组现场评审结束(或乙方根据国家园林城市复评省厅评审专家组意见完成整改。甲方在接到我市通过国家园林城市复评正式通知后)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项目款(乙方须提供合格税务发票)。 甲方在接到我市获得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称号正式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项目款(乙方须提供合格税务发票)。 | 合同签订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预付款(乙方须提供合格税务发票)。 在我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通过省级初评(或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转为国家园林城市复评,在我市国家园林城市复评完成省厅专家组评审)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项目款(乙方须提供合格税务发票)。 乙方须根据生态园林城市创建省级初评专家组意见完成整改。在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住建部专家组现场评审结束(或乙方根据国家园林城市复评省厅评审专家组意见完成整改。甲方在接到我市通过国家园林城市复评正式通知后)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项目款(乙方须提供合格税务发票)。 甲方在接到我市获得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称号正式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项目款(乙方须提供合格税务发票)。 |
更正日期:2024年10月1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更正公告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要求中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要求具有同等效力,采购文件要求与此公告有冲突的,以此公告为准,采购文件要求有类似相同内容的均做相应更正。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点击查看
地 址:**市墨池坊1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廖女士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7-****点击查看5016
质疑联系人:王女士
质疑联系方式:0577-****点击查看50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点击查看
地 址:**市鹿**南汇街道勤民路**壹号18幢803室
传 真:0577-****点击查看7255
项目联系人(询问): 温碧霞、郑永强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7-****点击查看7322、137****点击查看7199
质疑联系人:肖忠文
质疑联系方式:137****点击查看7199
3.****点击查看管理部门
名 称:****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 址:**市鹿**绣山路299号
传 真:/
联系人 :项先生、蔡女士
监督投诉电话:0577-****点击查看2725、****点击查看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