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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电子五所二期地块道路、室外管网及绿化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编号:****点击查看)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一)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现将招标有关问题及解答进行了归纳、汇总,形成招标澄清答疑纪要。若原招标文件与本澄清答疑纪要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答疑纪要为准。本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请各投标单位仔细阅读本纪要,认真编制投标文件。
一、招标答疑
问题1: 招标文件P75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二、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投标人应按纲要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工程施工的指导性文件.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招标文件中并无施工组织设计评分要点,是否在投标阶段提供“格式6:《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的承诺书》”即可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标后再提供请明确。
答:除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警示价的情况外,投标阶段提供《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的承诺书》即可。
问题2: GZJTZB20253 范本效力澄清,示范文本仅作指引,不得与上位法律法规冲突招标文件原文摘录
本项目招标文件采用 GZJTZB20253 示范范本编制,范本相关条款作为本招标文件组成内容。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GZJTZB 系列属于示范指引范本,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仅为编制参考。若范本条款、评审规则与国家、省、市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应当以上位法为准。招标文件未对该效力边界予以明确,评审时存在直接机械套用范本条文而忽略上位法要求,带来评审、审计、投诉风险。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 请招标人在答疑纪要予以明确:本项目所使用的招标文件示范范本仅为编制指引参考文件,范本条文不具备强制法律效力;当招标文件(含范本摘抄内容)的条款、评审规则与国家、省、市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计价标准相冲突时,全部以上位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答: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按招标公告第十五条执行。
问题3: 造价相关岗位职称评审口径,一级造价工程师对应中级工程师职称视同采信(多地已停止造价中级职称评审)。
招标文件原文摘录(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项目管理机构)
造价相关岗位要求造价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方可得分。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1、依据建人〔2018〕67 号第三十一条: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中级职称)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目前国内包括**省在内多地已停止造价专业中级职称评审,不再发放造价专业中级职称评审证书,仅保留一级造价工程师国家统考通道。 2、招标文件仅写 “造价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未明确取得完成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是否视同满足造价相关中级职称得分条件。如果只认可评审类中级职称证书,不认可一级造价工程师对应的中级职称效力,会把大量仅持有一级造价师、无评审版中级职称的人员排除,缩小竞争范围,与国家职业资格职称对应政策冲突。 3、未明确外省考取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是否同等采信,未明确注册执业单位约束。
法规依据 建人〔2018〕67 号第三十一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发改办法规〔2019〕862 号
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 1、请书面予以明确:取得完成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依据建人〔2018〕67 号文,视同具备造价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满足本造价相关岗位本项评分得分条件,可同等得分。 2、明确外省考取、合法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同等予以采信计分;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单位须****点击查看公司),注册单位不一致不予得分。
答:技术标详细审查对造价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分别进行评审择优。
问题4: 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全部优良中差定性打分,缺少公开可核验量化评判标准。
招标文件原文摘录(第二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
施工组织总体部署、重难点分析、质量管控、安全文明施工、工期、**配置、绿化养护等评审要素,全部采用优良中差定性评价;仅文字描述 “针对性强、较合理、一般、较差”,未对外公开各档位客观评判标准。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技术标权重占比 20%,直接影响技术标 85 分入围分数线。全部方案评审仅为主观定性描述,没有公开优良中差每一档位对应的客观可核验判**界、量化条件,评标专家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同等质量投标文件得分差异大,存在异议、投诉、审计风险。 同时未明确:施工组织设计缺章节、直接套用通用模板无本项目(道路、室外管网、绿化)针对性内容的处置方式;评标澄清阶段,是否允许补充提交新的施工方案资料。
法规依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 12 号令,2013 修订)第二十一条;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
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 1、请招标人在答疑纪要完整公开本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全部评审子项,优良中差每一档对应的客观、可核验评判标准与边界条件,写明每一档必须具备 / 缺失的具体情形,作为全体评标专家统一评审、撰写评审意见的依据。 2、请明确本项目道路、室外管网、绿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应答的重难点清单,区分 “套用通用模板” 与 “针对本项目编制方案” 的判定要素。 3、请明确技术标文件存在缺页、章节缺失、方案描述宽泛无针对性时的处置方式;明确评标澄清阶段,是否允许对技术标施工方案补充提交新的方案资料。
答:技术标详细审查“项目管理班子答辩”已明确“优、良、中、差”各档次标准,评标委员会根据答辩响应情况按标准进行评审。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响应要求见本纪要问题1回复内容。
问题5: 企业资信类似业绩评分条款
招标文件原文摘录
投标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独立完成过质量合格的且中标金额在 2000 万元或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每项得 2 分,最高得 8 分。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得 0 分。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 3605.69 万元,业绩门槛 2000 万已达到本项目造价 55.46%,拿满 8 分需提供 4 项≥2000 万业绩。该计分规则大幅抬高满分门槛,大量中小型市政施工企业很难在短时间内拥有 4 个 2000 万以上完工市政项目,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公平竞争。 同时现有条款缺少关键评审口径:未界定联合体项目、EPC 总承包项目、价款判定口径、业绩完工时间判定标准,评委自由裁量空间大,后期存在审计争议风险。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评分条件应当与招标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相匹配,不得通过设置过高业绩数量规模要求,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竞争。
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 1、请招标人书面论证:要求投标人提供 4 项 2000 万元以上市政公用工程业绩方可拿满业绩分值,与本项目 3605.69 万元造价规模、施工难度相匹配的必要性、合理性; 2、建议优化计分方案:下调单条业绩金额门槛至 1500 万元;或维持 2000 万门槛不变,****点击查看分所需业绩数量,取得 2 项 2000 万业绩即可得满分 8 分; 3、补充明确业绩认定口径: ①联合体项目中投标人作为施工单位实际承担市政施工任务的,是否认定为有效业绩; ②EPC 总承包项目,仅市政施工分项金额达到对应标准,该业绩是否采信; ③业绩金额判定以施工合同价款为准,价款不含暂列金额;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价款不一致,以施工合同金额为准; ④业绩完工时间以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载明日期作为判定依据。
答:类似业绩要求与本项目规模匹配,证明资料详见《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备注2。
问题6: 企业资信工程获奖评分条款
招标文件原文摘录
投标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获得过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或以上工程质量奖项:国家级奖项,每项得 6 分;省级奖项,每项得 3 分;市级奖项,每项得 1 分。最高 6 分。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奖项范围、发证主体、计分规则没有作出清晰界定: 1、未说明市级、省级奖项是否仅为住建主管部门官方评优,行业协会颁发奖项是否计分;区县级住建部门奖项是否认可; 2、未约定同一项目先后获得市优省优国优能否重复叠加得分; 3、获奖时间、获奖主体采信标准缺失,评标阶段容易产生争议。
法规依据 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奖项加分应当明确奖项的颁发层级、发证单位性质、计分规则,防止评分标准模糊、自由裁量过大。
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 1、请明确:市级、省级、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仅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评优机构颁发的官方质量奖项,行业协会自行设立的奖项不予计分,区县级奖项不得得分; 2、明确同一个工程项目先后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质量奖项,该项目仅可计取最高一档分值,不得重复叠加计分; 3、奖项认定时间以获奖证书载明颁发日期为准;获奖主体必须为投标人本身,联合体其他成员获奖不得得分。
答:工程获奖有关说明详见《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备注3。
问题7: 企业资信工程研发能力(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分条款
招标文件原文摘录
投标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获得过省级或以上工程类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科学技术奖:每项得 2 分,最高得 6 分。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得 0 分。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1、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省级及以上科****点击查看政府行政奖励,****点击查看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有权颁发,行业协会仅有推荐申报权限,不具备颁发省级科技进步奖的资格;招标文件当前条款未限定发证主体,存在误将社会团体同名奖项纳入计分的风险; 2、本项目属于常规市政道路施工项目,该加分项考核科研成果奖项,与现场施工履约能力关联性偏弱。评审口径空白:获奖主体、奖项行业范围、叠加计分规则均未说明。
法规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评分因素应当清晰界定证明材料、发证主体,评审指标应与项目履约需要相适应。
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 1、请招标人明确:本条加分项所指省级或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点击查看政府奖项。****点击查看协会、社会团体自行设立颁发的同名奖项,不属于本条认可范围,不予计分; 2、明确获奖主体必须为投标人自身,母公司、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获奖不得计分;同时澄清奖项是否仅限市政公用工程相关领域; 3、请招标人就普通市政施工项目设置省级科技进步奖加分的必要性、和本项目施工履约之间的关联性作出书面说明; 4、同一科研项目获得多项科技奖项,不得重复叠加计分。。
答:工程研发能力有关说明详见《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备注4。
问题8: 投标须知 16.2,免收投标保证金情形下,中标违约后要求补交 5 万元投标保证金条款合规性澄清
招标文件原文摘录(投标须知 16.2)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对于投标人已提供《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承诺》,若投标人在中标后存在下列情形:(1)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2)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则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发现上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交人民币 5 万元投标保证金,若未按要求补交投标保证金的,将暂停其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直至完成补交手续为止。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本项目明确免收投标保证金,投标阶段本无缴纳义务,但设置中标发生特定情形后强制补交固定 5 万元,缺少上位法直接依据。 未明确:①5 万元金额测算依据;②触发补交前的事实调查、当事人陈述申辩程序;③补交完成后该笔资金退还条件、退还时限;④该笔款项属于保证金还是违约金,是否以招标人实际发生损失作为前提。
法规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发改办法规〔2019〕862 号;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
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 1、请招标人对本 “中标违约后补交 5 万元投标保证金” 条款开展合规评估,请书面说明 5 万元金额设置的测算依据以及对应的上位法规依据。 2、请明确触发补交前的调查认定流程,是否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5 万元资金补交完成后的退还条件、退还时间节点。 3、请明确该 5 万元款项的性质,是否以招标人实际发生损失为前提;若招标人实际造成损失小于 50000 元,如何处置。
答:投标须知第16.2条款是免交投标保证金后中标人失信时应承担的投标义务的补充。
问题9: 成本警示价规则澄清:报价高于警示价,但怀疑低于个别成本评审权限
招标文件原文摘录(投标须知前附表工程成本警示价)
工程成本警示价为 ****点击查看8369.00 元。对低于该警示价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单价、措施性费用、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投标****点击查看委员会评审。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招标文件仅针对报价低于成本警示价作出要求;未约定投标人报价高于成本警示价,****点击查看委员会有理由怀疑报价仍然低于投标人企业个别成本的核查处置权限;未明确全套成本材料是否必须投标时一并上传,评标澄清阶段是否允许补交。
法规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请求澄清 1、请确认:投标人报价高于工程成本警示价,****点击查看委员会经评审怀疑报价低于企业个别成本,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成本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的可以否决投标。 2、请明确全套成本测算、人材机分析证明材料,是否必须随投标文件一并上传;评标澄清阶段是否允许补充提交。
答: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8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成本警示价”有关内容。
问题10: 中小企业履约担保认定时点、保函开具地点限制合规性澄清
招标文件原文摘录(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30.1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 5%;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点击查看银行开具。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1、招标文件未明确定义中小企业身份判定时间节点:是以投标截止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还是中标之后重新认定。 2、联合体投标情形下,何种组成条件可以享受中小企业履约担保优惠比例没有约定。 3、****点击查看银行营业地点必须在**辖区,缺少上位法规依据,****点击查看银行出具保函风险;同时未明确保证保险、****点击查看公司担保文本要求,是否要求无条件见索即付。
法规依据 财库〔2020〕46 号;发改办法规〔2019〕862 号
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 1、请明确:履约担保相关中小企业身份认定,以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认定依据。 2、请明确联合体投标享受中小企业履约担保优惠的适用条件。 3、请评估 “****点击查看银行营业地点必须在**行政辖区内” 该条件的合规性;是否接受全****点击查看银行出具的合规保函;****点击查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点击查看公司担保是否有强制格式、是否要求见索即付。
答: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9项,履约保函要求见合同专用条款第28条。
问题11: 变更结算条款,13.5 删除完整组价逻辑,新增子目计价规则澄清
招标文件原文摘录(投标须知 13.5)
13.5 变更结算方式按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招标文件删除范本**有的变更组价完整计算逻辑,仅笼统表述 “按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相关规定执行”。投标阶段投标人无法完整获知新增子目组价、下浮、取费的全部规则,投标报价风险无法充分预判。未明确暂估价、计日工、人工材料机械调价与新增子目冲突时的优先级。
法规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GB/T****点击查看02024
请求澄清及建议修改 1、请完整公开新增变更工程项目的组价、下浮、取费全套计算规则,明确相同子目、类似子目、无相同类似子目分别如何计价,便于投标人预判报价风险。 2、请明确暂估价、计日工项目结算计价规则;明确材料、人工机械调价条款与新增子目组价发生冲突时,哪一条规则优先适用。
答:合同价款的调整约定见合同专用条款第68条。
问题12: 评标澄清边界,投标截止锁定全部评审材料,评标阶段不得接收新证据
招标文件原文:招标文件无专门约定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本项目业绩、人员证书、社保证明全部用于评标评审。依据条例,澄清仅能对投标文件已有内容做含义说明;不允许投标人主动提交新业绩、新证书、新截图、新的人员证明等新证据。招标文件缺少该约束,存在评标阶段补交新材料的审计风险。
法规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请求澄清 请招标人在答疑纪要予以明确: 1. 全部业绩、人员证书、社保证明等评审材料,以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已经上传投标文件内资料为准;扫描件模糊、关键信息缺失,对应评审子项不予得分或不予认定。 2. 评标澄清环节,仅可对已有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含义澄清、说明;不允许投标人补充提交任何新的业绩、证书、社保证明、网页截图、证明文件等新证据。
答:投标文件的澄清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第38条规定。
问题13: 答疑答复质量约束,禁止笼统回复 “按招标文件执行、按示范文本编制”
招标文件原文:无相关约定 存在问题及法规依据 若招标人仅笼统答复 “按招标文件执行、按示范文本编制”,不对疑问做点对点实质性回应,则招标文件条款歧义、口径模糊问题无法消除,后期评审争议、审计风险无法化解,不符合招投标答疑应当实质性回应投标人疑问的管理要求。
法规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发改办法规〔2019〕862 号、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
请求澄清及修改建议 1、请招标人对本项目全部网上提问事项,逐条逐项作出实质性答复,禁止笼统简单回复 “按招标文件执行”、“依据示范文本编制” 来回避实体问题;对于条款存在歧义、缺失、不合理之处,请予以澄清或者修改。 2、答疑纪要公开发布后即属于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答疑纪要内容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答疑纪要为准,对全部投标人均具备约束力。 3、如不作出实质性答复,潜在投标人有权向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异议、投诉,由此产生的全部风险由招标人承担。
答:招标答疑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第8条规定及本纪要回复内容。
二、招标澄清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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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