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时间:2024-10-17 17:18
90天 |
其他 |
200,000元 人民币 |
11,715,911.71元 人民币 |
房建施工-综合评估法 |
一、澄清修改内容 1、现就《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88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12.4.1注: ⑧工人工资款项按不低于工程款(预付款及至工程完工前的每一期工程进度款)的xx%,由发包人划拨至承包人设立的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修改为: 12.4.1注: ⑧工人工资款项按不低于工程款(预付款及至工程完工前的每一期工程进度款)的20%,由发包人划拨至承包人设立的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2、现就招标文件第20页“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10.14”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10.1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经济标、技术标除外)的评审应当以投标人在**市公共**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投标人主体信息库中正式入库的信息为评审依据,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应与投标人主体信息库一致,否则证明材料无效(社保证明、进粤企业及人员信息登记等网页打印件除外,企业诚信信息以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诚信管理系统内的信息为准),投标人未录入投标人主体信息库中的信息不予认可。请投标人及时维护、更新企业投标人主体信息库的信息,确保其有效性。因投标人未及时维护、更新库内信息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修改为: 10.1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以投标文件提供的信息为准。(企业诚信信息以我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诚信管理系统内的信息为准。 注:《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应的内容亦同时按上述修改。 3、因电子标格式固化原因,若出现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技术标格式不能编缉的情况时,投标人可将技术标资料放在经济标其他资料或资信标其他资料中,均视为已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