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拟与****点击查看、****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协议约定事项如下:
一、细化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3 工程款支付
原合同条款23 工程款支付23.2 进度款支付周期:“(2)全部工程完工并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5%作为工程进度款。”
细化为:“(2)1.全部工程实际进度对应的金额超南门以北区域合同清单价的95%,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申报进度并提出付款申请,发包人支付南门以北区域合同清单价的15%作为工程进度款,南门以北区域合同清单价以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报告为准;2.南门以北区域完工并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合格后,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申报进度并提出付款申请,支付南门以北区域合同清单价的10%作为工程进度款,南门以北区域合同清单价以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报告为准;3.全部工程完工并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5%扣除南门以北区域合同清单价的25%作为工程进度款,南门以北区域合同清单价以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报告为准。”
二、其他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就相同事宜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现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5个工作日内(2026年9月2日至9月9日)向我局口头或书面反映(联系电话:****点击查看4049)。
****点击查看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