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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丰富和充实馆藏,补充完善藏品结构,更好的讲好**故事,结合我馆文物征集工作的实际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点击查看文物局和财政部印发的《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藏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与**区相关的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实物,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
(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出土的文物。
(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构件、石刻、壁画。
(四)历史上各时代以及现当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五)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六)反映**区历史上各时代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七)历代著名书画艺术家作品,重点征集**区书画家代表作品。
(八)用于展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特产、生产资料以及民风民俗等的相关实物。
(九)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区改革开放40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
(十)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二、征集方式
(一)借展与代管。文物藏品所有者自愿将收藏的文物****点击查看博物馆展****点击查看博物馆保存的,经专家鉴定后签订借展、代管协议,设定保管期限,所有权不变,****点击查看博物馆进行展出和安全保管并颁发证书。
(二)捐赠。对无偿捐赠的文物,经专家鉴定符合馆藏标准的,作入馆登记并颁发证书,在陈列时标注捐赠者姓名和捐赠时间。
(三)收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文物所有者愿意出售有馆藏价值的文物或资料,经专家鉴定以合理价格购买。
(四)复制仿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对特别珍贵且收藏机构或个人需自行保存原件的,经协商同意,借助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复制或仿制。
三、征集原则
(一)藏品所有者需确保藏品来源的合法性。同时,应确保对藏品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若有与第三方存在法律纠纷等情况,征集单位将不予征集。
(二)在双方未确定征集意向前,持有者需通过指定邮箱发送邮件****点击查看博物馆取得联系(邮件大小控制在1G之内),邮件中注明待征集藏品的尺寸、质地、来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提供像素较高的图片(由于工作流程原因,恕不接待无预约来访及其他途径转送资料信息)。
(三)经初选确认拟征集的藏品,****点击查看博物馆将通知藏品持有者出具实物,组织专家现场鉴定后,商定具体征集事宜。经鉴定不符合征集要求的实物,博物馆原渠道返还藏品持有者。
四、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市**区古**府衙街16号
联 系 人:赵女士、郑先生
联系电话:0635-****点击查看226、0635-****点击查看711
186****点击查看9578、132****点击查看9286
电子邮箱:****点击查看@163.com
****点击查看**旅游局
****点击查看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