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公告3.1 4、人员资格要求变更为:4、人员资格要求:(1)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1 名,应取得下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之一: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设计负责人 1 名,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师资格证书;(3)建筑负责人 1 名,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4)正项目经理 1 名,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有投标资格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具备5年及以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历;(5)副项目经理 2 名,均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注册建造师证书;(6)项目部其他人员配置详见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