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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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纪要内容:
1、本工程资信标评审中评审条件和分值调整为:
序号 | 评审条件 | 分值 |
1 | 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105分及以上 | 2分 |
2 | 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100分(含)-105分(不含) | 1.5分 |
3 | 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95分(含)-100分(不含) | 1分 |
4 | 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85分(含)-95分(不含) | 0.5分 |
5 | 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85分以下或者未参与评分 | 0分 |
本工程合同条款及格式中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内容,调整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施工进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规定金额的违约金:
未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按2000元/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误期时间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延误期时间从合同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延期15天以上的,如果承包人无法采取获得发包人认可的措施,发包人有理由视承包人无能力履行合同,发包人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与承包人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本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误期违约致发包人遭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诉讼或索赔,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因误期而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留此类赔偿款,也可以视为承包人对他的欠款。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履约保证金25%。
3、本答疑纪要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按本答疑纪要求执行。
建设单位:****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