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财发【2025】80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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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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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财发【2025】80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市亿****点击查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亮

地址:**省**市陈埭镇洋埭村中兴路136-1号一楼

被投诉人1:****点击查看

地址:**县**路118号

被投诉人2:****点击查看

联系方式:0797-****点击查看086

地址:**县学习大道广寻物流园15栋(三楼)

投诉人因不****点击查看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7月2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5年7月22日予以受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点击查看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采购单位:****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中标供应商:****点击查看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违法通过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该项目未依法细化和量化评审因素,违法将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

被投诉人1称:

招标文件的评分项设置要求加盖制造商公章证明该授权是制造商的真实意愿,而非个人或非授权主体的虚假承诺,避免因授权无效导致采购方后续权益受损,保障文件真实性,防范商业欺诈,确保采购标的合规性与质量可控,便于后续责任追溯与维权。该项目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和服务质量相关,且进行了细化和量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被投诉人2称:

招标文件的设置要求加盖制造商公章只是作为评分项,并未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响应要求,检测报告加盖制造商公章更能体现投标人的货物来源的合法性以及投标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符合采购法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项目已开标,有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并符合响应资格要求,确定市场上有三家及以上供应商能参与项目投标,充分满足公平竞争。该项目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和服务质量相关,且进行了细化和量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中标供应商称:投诉人投诉的内容是项目招标文件内容,而其作为投标人是正常参与项目投标,本次投诉与其无关。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我局书面审查及专家论证情况: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商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该项目招标文件涉及货物采购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测)报告清晰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为佐证材料,并可在**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提供查询结果截图)。”该要求只是作为评分项,并未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响应要求,因此,该要求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其次,检测报告加盖制造商公章更能体现投标人的货物来源的合法性、投标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证明材料来源的真实合法性,符合采购法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该项目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和服务质量相关,且进行了细化和量化。符合《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点击查看财政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