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公资建2025272号】平顶山市综合检验检测产业园项目设计-第一标段-招标文件

【平公资建2025272号】平顶山市综合检验检测产业园项目设计-第一标段-招标文件

发布于 2025-09-25

招标详情

河南省平科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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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公资建****点击查看272号】**市综合检验检测产业园项目设计-第一标段-招标文件

递交时间:2025-09-24 18:06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90天
资金现金
50,000元 人民币
0元 人民币
综合评分法
中华人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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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卷....................................................................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1. 总则........................................................................ 13

2. 招标文件.................................................................... 15

3. 投标文件.................................................................... 16

4. 投标........................................................................ 17

5. 开标........................................................................ 19

6. 评标........................................................................ 20

7. 合同授予.................................................................... 20

8.纪律和监督................................................................... 21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22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2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9

评标办法前附表................................................................. 29

1. 评标方法.................................................................... 32

2. 评审标准.................................................................... 32

3. 评标程序.................................................................... 3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4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39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54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59

第二卷................................................................... 61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62

第三卷................................................................... 63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6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市综合检验检测产业园项目设计(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509-410472-04-01-140145),项目业主为****点击查看,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已落实,招标代理机构为****点击查看。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2.2.项目名称:**市综合检验检测产业园项目设计

2.3.项目概况:项目总用地面积29305.26㎡,共规划建设四栋楼,总建筑面积45987.00㎡。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0861.00㎡,包含****点击查看检测中心(建筑面积分别为10234㎡、7995㎡),一栋集中实验用房(建筑面积8092㎡),一栋服务配套用房(建筑面积4540㎡),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地下一层,地下建筑面积15126.00㎡,绿地率35.76%,机动车停车位309个,具体以实际为准。****点击查看园区道路、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化等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工程。

2.4.招标范围:依据招标人要求对**市综合检验检测产业园的建筑结构、幕墙、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消防工程、人防工程和部分公共区域装修,以及景观绿化、内部道路、充电桩、垃圾收集、室外照明亮化等配套工程,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工作和配合相关设计文件的评审、审查、审批等相关工作,施工配合及后期服务工作。

2.5.设计服务期限:60日历天;

2.6.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并满足招标人要求。

2.7.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

3.2、资质要求: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3.3、项目负责人要求:须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3.4、财务要求: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的状态(须出具承诺书,格式自拟),提供2023年度或2024****点击查看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成立不足1年的,提供自注册年度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3.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3.7、信誉要求:投标人未列入“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招标人拒绝列入上述名单的投标人,投标人可将上述网站查询结果页面截图附在投标文件中,查询时间应为本公告发布之后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3.8、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确定合格的投标人;(如投标单为新成立企业,可提供注册后的相关证明材料)

3.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10、投标人所提供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提供资料真实有效承诺书(承诺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保留查询及考察的权利,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上报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3.1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提出申请,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1)以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单位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单位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4)联合体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授权代表负责签署本次投标相关资料,联合体成员对此予以认可;

(5)投标过程中除联合体协议书由各方签字盖章外,报名及投标保证金等费用缴纳、文件签字盖章等内容均由牵头人签署、办理。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各方成员提供的业绩、人员等涉及评标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均予认可。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中国信息执行公开网”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页面截图。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时间: 2025 年 9 月 25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

每天上午 00 时 00 分至 12 时 00 分,下午 12 时 00 分至 23 时 59 分

4.2.地点:****点击查看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4.3.方式:在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需凭CA数字证书通过**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网址:http://ggzy.****点击查看.cn/)“投标人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下载EGP版本招标文件。投标企业未通过**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电子招投标系统下载EGP招标文件的,其响应文件于系统内无法上传。

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链接地址:http://ggzy.****点击查看.cn/fwzn/11020.jhtml

办理CA证书:http://ggzy.****点击查看.cn/tzgg/10814.jhtml

4.4.售价:0元。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时间: 2025 年 10 月 15 日 9 时 00 分(**时间)。

5.2.地点: ****点击查看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市)》、《》上发布。

7. 其他补充事项

各投标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市公共**交易平台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在线提出质疑(异议)、投诉。“该公告已同步至“****点击查看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监督单位:**市****点击查看事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0400F****点击查看05200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375-****点击查看905

8. 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招标人名称:****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新**夏耘路与滍阳路交叉口东北角平发产业孵化**项目10号楼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50****点击查看2892

代理机构名称:****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区****点击查看段西21号院3号楼扩建楼1单元2楼西户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方式:186****点击查看280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名称:****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新**夏耘路与滍阳路交叉口东北角平发产业孵化**项目10号楼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50****点击查看2892

1.1.3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名称:****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区****点击查看段西21号院3号楼扩建楼1单元2楼西户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方式:186****点击查看2808

1.1.4

招标项目名称

**市综合检验检测产业园项目设计

1.1.5

项目建设地点

平****点击查看示范区龙翔大道与**东路交叉口西南角A03-4地块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自筹资金,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依据招标人要求对**市综合检验检测产业园的建筑结构、幕墙、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消防工程、人防工程和部分公共区域装修,以及景观绿化、内部道路、充电桩、垃圾收集、室外照明亮化等配套工程,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工作和配合相关设计文件的评审、审查、审批等相关工作,施工配合及后期服务工作

1.3.2

设计服务期限

60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并满足招标人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详见招标公告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以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单位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单位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4)联合体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授权代表负责签署本次投标相关资料,联合体成员对此予以认可;

(5)投标过程中除联合体协议书由各方签字盖章外,报名及投标保证金等费用缴纳、文件签字盖章等内容均由牵头人签署、办理。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各方成员提供的业绩、人员等涉及评标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均予认可。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中国信息执行公开网”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页面截图。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点击查看中心系统发布

1.11.1

分包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如有)、招标答疑纪要(如有)、招标控制价(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形式:****点击查看中心系统进行提问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点击查看中心系统发布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

形式:投标人自行在****点击查看交易中心平台交易平台系统查看,无需确认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点击查看中心系统发布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

形式:投标人自行在****点击查看交易中心平台交易平台系统查看,无需确认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有,最高投标限价:450万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数额伍万元整(¥50000.00元)

本项目支持以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具体详见**市公共**交易平台《****点击查看交易中心关于招投标业务启用电子保函事宜的通知》

2、保证金递交的截止时间: 2025年10月14日23时59分;

3、保证金汇入:

3.1 投标人打开 http://ggzy.****点击查看.cn/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对应已参与投标项目依次点击“参与投标 ”→“ 费用缴纳指南 ”→“ 费用缴纳说明 ”→“保证金缴纳说明单 ”,****点击查看银行虚拟子账户缴纳 说明单,根据每个标段****点击查看银行账户在缴纳截止时间前 缴纳;

3.2 成功缴纳后重新登录前述系统查询确定费用到账,依次点击“参与 投标 ”→“保证金绑定 ”→“绑定 ”进行投标保证金绑定。

3.3 投标人要严格按照“保证金缴纳说明单 ”内容缴纳、成功绑定投标 保证金,未绑定标段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未按时交纳。

3.4 每个投标人每个项目每个标段只有唯一缴纳账号,切勿重复缴纳或 错误缴纳。

3.5 未按上述规定操作引起的无效投标, 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递交形式: (1)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以 转账或电汇的形式缴纳。账户必须是已加入**市公共**交易投 标人或供应商库中录入的账户(不支持结算卡支付)。(2)投标人缴 纳投标保证金后,应在规定的缴纳截止时间前通过**公共**交 易中心电子化交易系统将保证金成功绑定至所投标项目和标段。具体 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链接地址:http://ggzy.****点击查看.cn/fwzn/index.jhtml

4、投标人少交保证金属无效缴纳。

5、规定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开标前一日 24 点,节假日除外(超时到账视为未交保证金,取消报名资格)。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有查实弄虚作假投标的、有查实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23 年或 2024 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2022年以来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B)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电子化投标文件的签章

1、投标人在生成电子化投标文件后,应对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签章, 未进行签章的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在 进行电子化投标文件签章时, 以签盖法定代表人签章为准。 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 CA 证书登录**市公共**电子 化交易系统在右上角“组建下载 ”中查看。

4.1.1(B)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5年10月15日9时00分(**时间)

4.2.2(A)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点击查看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否

5.1(A)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点击查看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 5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 的三分之二。

注:上述规****点击查看委员会组成方式,根据项目标段数量和评标工作量,****点击查看委员会完成评审,但一个标段只****点击查看委员会评审。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3名

7.4

****点击查看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不补偿

7.7.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是

10.1

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

参照《**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豫招协[2023]002号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

10.2

类似项目

投标人2022年1月1日以来类似项目设计业绩(类似项目设计业绩指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10.3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时具体约定。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计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点击查看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4****点击查看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点击查看.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设计方案;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设计费用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点击查看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人登录《**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http://221.****点击查看.166:8080/ggzy/)下载“**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采购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3.7.2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供应商)。

3.7.3投标人须将采购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3.7.4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采购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3.7.5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 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名称为“备份”的文件夹使用电子介质存储,供开标现场备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http://221.****点击查看.166:8080/ggzy/)。逾期到达交易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放弃本次投标。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4.2.2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4.2.3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4.2.4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5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电子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6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时要填写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确认表。

4.2.7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版,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8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2.9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10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2.11 投标人所上传的电子化投标文件,****点击查看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的,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包含用于投标文件上传的主文件(项目文件格式为:xxx公司_ 项目名称.file)和用于应急补救的投标文件备份文件(项目文件格式为:xxx公司_ 项目名称.bin),备份文件主要用于电子化开标出现技术问题后的补救,请投标人随身携带。

4.3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按照电子投标文件到达交易系统的先后顺序分标段进行开标。

(3)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方式。开标时,首先由投标人使用CA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首次解密,投标人解密完成后,再由中介服务机构使用CA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解密。

(4)电子化投标文件解密异常的处理

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中介服务机构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首先由技术人员进行问题排查。

经技术人员排查后,是投标人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和唱标,开标会议继续进行。

经技术人员排查后,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中介服务机构向监督部门申请,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开标会议,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5)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点击查看委员会构成: 5 人,由招标人代表及经济、技术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经济、技术专家****点击查看政府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上述规定为一组评标专家组成方式,根据项目标段数量和评标工作量,可由多组专家完成评审,但一个标段只能由一组专家评审。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7.1.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点击查看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点击查看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

(万元)

项目负

责人

设计服务期限

备注

投标人代

表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设计服务期限: 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计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7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

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

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投标人资格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 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设计服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设计方案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技术标: 70 分

商务标:10分

综合标:2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2.2.4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1)

技术标(满分70分)

对项目的理解

(0-10分)

对项目建设条件等内容理解准确、全面、透彻,有独到 见解的得 10 分,较准确全面的得 5 分,仅满足项目基本 要求得 2 分,缺项不得分。

总体设计思路

(0-10 分)

总体设计思路准确、全面、透彻,有独到见解的得 10 分,较准确透彻得 8 分,基本全面得 5 分,仅满足项目 基本要求得 2 分,缺项不得分。

项目设计的特

点、关键技术问题的

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0-10 分)

对项目特点、重点认识准确且对策方案可行得 10分,认识较准确、方案措施基本得 3分,缺项不得分。

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 排方案 (0-8 分)

工作量及计划安排方案深度满足要求得 8 分,深度较深 刻得3分,缺项不得分。

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

(0-8 分)

措施非常全面、科学、可行、切合实际得 8 分,一般科学、可行得3 分,缺项不得分。

设计的进度及安全保 证措施 (0-8 分)

措施非常全面、科学、可行、切合实际得 8 分,一般科学、可行得3 分,缺项不得分。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 证措施 (0-8 分)

措施非常全面、科学、可行、切合实际得 8 分,一般科学、可行得3 分,缺项不得分。

合理化建议

(0-8 分)

建议非常全面、科学、可行、切合实际得8 分,建议基本可行得 3 分, 缺项不得分。

(2)

商务标(满分10分)

投标报价(10分)

1.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当有效投标人多于五家时(不含五家),评标基准值为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人少于五家时(含五家),评标基准值为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3.当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时,得基本分10分。当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每低1%在基本分10分的基础上扣0.5分,扣完为止;当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每高1%在基本分10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

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按无效标处理

说明: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无效标处理。

(3)

综合标(满分20分)

拟投入人员情况

(0-10分)

除项目负责人外,本项目拟派技术人员组成中,具有对应专业注册资格的人员(包括一级注册结构师、建筑师、暖通、电气、给排水、造价师等),每有一人加2分,最多得10分

企业业绩(0-4分)

2022年1月1日以来企业承担过类似的**或改建项目设计业绩,每提供一个加2分,最多加4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扫描件)

服务承诺 (0-6分)

1.承诺服从招标人的工作计划安排,并积极配合工作方面的得3分; 2.投标人承诺提供后续服务2小时内响应及其他服务方案。根据方案实效性 评分。方案全面且有效的得3分,方案基本有效的得2分,方案一般的得 1 分。

注:1、本评标办法中所涉及所有证件均以投标文件中复印件为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设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设计方案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设计方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方案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点击查看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仅供参考)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合同文件

下列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及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号)招标采购文件

2.投标文件

3.乙方在投标时的书面承诺

4.(××号)中标通知书

5.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6.保密协议或条款

7.相关附件、图纸及电子版资料

第二条 合同内容

服务名称:详见合同附件中《服务明细一览表》

第三条 合同总价款

1.本合同服务总价款:¥ 元。

大写: 元。

2.分项价款在《服务一览表》中有明确规定。

3.本合同总价款包括服务期间必须的日常物料、易耗品、工具、调试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

4.本合同执行期内因工作量变化而引起的服务费用的变动,在双方事先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合同,但因此而增加的服务费用不得超过原中标金额的10%。

5.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第四条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1 委托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

1.2 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乙方提供保证履行合同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 。

(2)向乙方提供保证履行合同顺利完成的条件:

(3)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无 。

1.3 甲方有义务保守履约合同过程中有关的商业秘密。

2.乙方的义务

2.1 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全下列工作:

(1)保证履行合同的内容和时间: 。

(2)为甲方提供的为保证履行合同的相关咨询服务: 。

(3)应尽的其他义务: 。

2.2乙方有义务保守履约合同过程中有关的商业秘密。

3. 甲方的权利

3.1 按合同约定,接收项目成果;

3.2 向乙方询问履行合同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3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3.4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乙方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5 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

4. 乙方的权利

4.1按合同约定收取报酬;

4.2对履行合同中应由甲方做出的决定,乙方有权提出建议;

4.3当甲方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甲方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4拒绝甲方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甲方作出解释。

第五条 质量保证

乙方保证服务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不存在违反国家法规、法令、法律以及行业规范所要求的有关安全条款,否则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一旦出现侵权,索赔或诉讼,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采购价款:

(1)经甲方确认的发票;

(2)经甲乙双方确认签署的《验收报告》(或按项目进度阶段性《验收报告》);

(3)其他材料。

3.款项的支付进度以招标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如招标采购文件未作特别规定,则付款进度按如下约定履行:

第一次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第二次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第 次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余款 %作为质量保证金于服务运行期满 月后,并经甲乙双方复验合格后的 90 个工作日内付清。

4.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意向乙方提供关于本项目的贷款(附《借款合同》),经甲方审核无误后,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乙方履约进度将采购资金支付至××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乙方共同确认的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 元(履约保证****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2.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为甲乙双方最终验收后1个月内。到期后,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

3.如乙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合同期满后 天内无息退还乙方。

第八条 验收

1.编制周期: 至 。

服务地点: 。

验收时间: 。

验收地点: 。

2. 乙方应对提供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自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服务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供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

3.验收时,甲乙双方必须同时在场,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内容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乙方应及时按本合同内容规定和甲方要求免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方视为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服务。验收合格的,由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在经过两次限期整改后,服务仍达不到合同文件规定内容的,甲方有权拒收,并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甲方损失及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4.甲方可以视项目规模或复杂情况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验收,大型或复杂项目,以及涉及专业服务内容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5.如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需要分阶段验收,则双方分阶段签署《验收报告》。

6.如果合同双方对《验收报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 天内给对方书面声明,以陈述己方的理由及要求,并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第九条 项目管理服务

乙方要指定不少于一人全权全程负责本项目服务的落实,包括服务的咨询、执行和后续工作。

项目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第十条 售后服务

1.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期为自服务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 个月。若国家有明确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高于此质量保证期的,执行国家规定。

2.服务期内,乙方应提供相关服务支持。对甲方所反映的任何服务问题在××日(小时)之内做出及时响应,在 日(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实地解决问题。若问题在 工作日(小时)后仍无法解决,乙方应在 日(小时)内免费提供服务的补偿、替换方案,直至服务恢复正常。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于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分包和转包

除招标采购文件事先说明、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分包、转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生效后,除《****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所交付服务成果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在得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或扣留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服务,甲方应向乙方偿付拒付服务费用 %的违约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服务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 ‰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达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在此情况下,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

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 ‰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 %。

5.因乙方原因导致违约、本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支付甲方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交通费。

6.其它未尽事宜,以《合同法》和《****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 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证明,结算服务费用。未履行的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初步协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告。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服务进行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3.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①向 甲方住所地 ****点击查看法院提起诉讼;

②向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4.在法院审理和仲裁期间,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可以履行的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其他

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的,经双方协商,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后,可签订补充合同,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 方: 乙 方:

名称:(盖章) 名称:(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设计费用清单、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 设计方案:指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

1.1.1.8 设计费用清单:指勘察人投标文件中的设计费用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 工程和设计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 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 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设计人开始设计的函件。

1.1.4.2 开始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3 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点击查看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和第6.6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点击查看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设计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 设计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 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点击查看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 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设计工作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

4.1.4 其他义务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项目负责人

4.5.1 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 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

5. 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1 条约定执行。

5.1.4 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设计依据。

5.3 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设计文件要求

5.4.1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4.2 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4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 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6.1 开始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 完成设计

6.5.1 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6.5.2 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5.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6.6 提前完成设计

6.6.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加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6.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 7 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

6.6.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 暂停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设计人违约;

(2)设计人擅自暂停设计;

(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 设计文件

8.1 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

8.3.1 ****点击查看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责任。

8.3.2 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 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4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要求,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要求,由此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和(或)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设计责任主体

9.3.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设计责任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 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10. 施工期间配合

10.1 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3 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4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1. 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

(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 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2.1.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 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 中期支付

12.3.1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 ****点击查看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

12.4.4 ****点击查看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 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点击查看委员会申请仲裁;

(2****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9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3 工程和设计

1.1.3.1 工程: 。

1.1.3.4 设计文件的格式和载体: 。

1.3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顺序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设计文件的提供

设计人应在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 份。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收到设计文件 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 ,发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发包人在 日内提供文件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8 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10 知识产权

1.10.1 设计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约定: 。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发包人修改发包人要求,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周期)由 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的,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 。

2. 发包人义务

2.6 其他义务: 。

3. 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发包人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的时间:合同签订后 天内或执行通用条款。

3.2 监理人

3.2.1监理人信息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联系方式:

监理范围:

职责权限: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4 设计人只从 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 处取得指示。

3.4 决定或答复

3.4.2 发包人应在 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2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生效及失效的条件: 按通用条款执行 。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2 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以将 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 支付。

4.5 项目负责人

4.5.4 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 项职责,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设计人员的管理

4.6.2 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 ;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 。

5. 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3 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5.2 设计依据

其他设计依据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5.3 设计范围

5.3.2 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的约定: 。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的约定: 。

5.3.4 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的约定: 。

6. 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6.1 开始设计

6.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调整方法为: 。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为: 。

6.5 完成设计

6.5.3 设计文件形式包括: 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

纸质文件份数及印章要求: 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 ;

电子文件内容格式要求及存储介质要求: 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

6.6 提前完成设计

6.6.1 发包人接受设计人递交的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时设计费用的调整约定: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加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6.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约定: 。

8. 设计文件

8.1 设计文件接收

8.1.3 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 。

8.2 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审查设计文件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的约定: 。

8.2.2 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 14 天。

9.4 设计责任保险

9.4.1 设计人根据工程情况对设计责任进行保险的约定: 。

10. 施工期间配合

10.2 发包人施工期间配合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1. 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为: 。

(1)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

(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

11.2 合理化建议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奖励的约定: 。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约定: 。

12.1.3 合同价格应当包括: 。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的约定: 。

12.3 中期支付

12.3.1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的格式及份数约定: 。

12.3.3 ****点击查看政府投资资金的约定: 。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份数和期限的约定: 。

12.4.2 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 。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5.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点击查看委员会申请仲裁;

(2****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对该项目设计投标。

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设计费用清单;

(7)设计方案;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项目负责人: 。

5. 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6. 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工作。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8. 设计人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为准。设计服务期限为 天。

9.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设计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点击查看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设计人名称,以下称“设计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 发包人和设计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第二卷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

一、设计技术要求

(1)工程设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且标准和内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的有关要求。

(2)中标单位的工作范围包括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工作设计预算编制、工程施工期间现场设计服务和其他按有关规定需要承担及配合的相关工作。

(3)工程施工图设计及设计预算编制应在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坚持节约**、确保安全、提高质量利于运行和降低造价的原则,进行全面细致的方案比选,确保设计结果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4)投标人在其工作范围内应确保其各自独立准备的全部设计文件在中国境内外都没有且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投标人如果在其设计文件中使用或包含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应保证已经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有效、充分的授权;招标人拥有中标人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设计成果)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并使用于招标项目。

二、项目规范及依据

以国家现行设计规范为准

三、设计范围

项目总用地面积29305.26㎡,共规划建设四栋楼,总建筑面积45987.00㎡。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0861.00㎡,包含****点击查看检测中心(建筑面积分别为10234㎡、7995㎡),一栋集中实验用房(建筑面积8092㎡),一栋服务配套用房(建筑面积4540㎡),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地下一层,地下建筑面积15126.00㎡,绿地率35.76%,机动车停车位309个,具体以实际为准。****点击查看园区道路、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化等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工程。 依据招标人要求对**市综合检验检测产业园的建筑结构、幕墙、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消防工程、人防工程和部分公共区域装修,以及景观绿化、内部道路、充电桩、垃圾收集、室外照明亮化等配套工程,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工作和配合相关设计文件的评审、审查、审批等相关工作,施工配合及后期服务工作。

第三卷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设计服务期限: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资格审查资料;

(6)设计方案;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标代理费的收费标准,足额、准时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由牵头人缴纳招标代理费)。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项目联系人电话(手机号):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

投标人

投标内容

投标报价(元)

大写:

小写:

设计服务期限

质量要求

投标有效期

权利义务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证书编号

备注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

参加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非联合体投标的此联合体协议书可不填写。


四、投标保证金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网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企业设计资质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

其中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中级职称人员

****点击查看银行

技术人员数量

****点击查看银行账号

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备注

注: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一)基本情况表(联合体成员)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网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企业设计资质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

其中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中级职称人员

****点击查看银行

技术人员数量

****点击查看银行账号

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备注

注: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非联合体投标的,不提供此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联合投标的,附联合体各方的资料。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设计服务期限

设计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设计服务期限

设计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联合投标的,附联合体各方的资料。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

本项目任职

姓名

职称

专业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龄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 证书)名称

职称

学历

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

从事设计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设计方案

七、其他资料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在 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

承诺人(盖章)

年 月 日


中标公示内容信息表

单位名称

联合体牵头人:

联合体成员:

单位地址:

联合体牵头人:

联合体成员: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证书编号:

项目其他

组成人员

业绩

1、

2、

3、

备注:此表信息为必填项,请投标人认真填写。

注:联合投标的,附联合体各方的资料、非联合体投标的可自行调整表格只填写本单位信息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