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岛西林场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收回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岛西林场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收回及房屋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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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收回及房屋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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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品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点击查看政府关于东储 2022-5 号政府储备地的批复》(东府函〔2022〕148 号)、《****点击查看政府关于东储2022-5号政府储备地土地收回方案的公告》(东府函〔2022〕149号)、《****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林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修订稿)的批复》(东府函〔2026〕240 号),市政府****点击查看林场城市更新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依法无偿收回,对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法征收。

一、征收目的

****点击查看林场城市更新项目建设。

二、征收范围

项目位于**市八所镇福****点击查看林场,总面积77.37 亩。**岛西路,****点击查看幼儿园,****点击查看小学,北至昌八铁路(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收回土地及征收安置

(一)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无偿收回,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法征收。

(二)安置方式详见《****点击查看林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四、征收部门

(一)土地收回实施单位:****点击查看规划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点击查看服务中心。

五、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以签约通知确定的时间为准。

六、征收补偿依据

按照《****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林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修订稿)的批复》(东府函〔2026〕240号)批复的《****点击查看林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禁止行为

自2022年4月26日《****点击查看政府关于东储 2022-5号政府储备地土地收回方案的公告》(东府函〔2022〕149 号)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对本征收决定公告前涉嫌抢建加建的行为,可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过调查登记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程序依法处理。

八、配合义务

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应服从项目建设需要,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腾空搬迁。

九、权属证书移交

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被依法收回、征收的,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将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移交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协助被征收人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十、其他

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点击查看林场城市更新项目宗地红线图

2.****点击查看林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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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3日

附件(2)
2 :东方市岛西林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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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方市岛西林场城市更新项目宗地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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