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2025—2028年高新区市容管理市场化运行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7-1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市**区耀翔路58弄5号1层101-105室
被投诉人1:****点击查看
地址:**市梅林大道50号
被投诉人2:****点击查看
地址:**省****点击查看开发区新潭镇桃花岛路4号四季锦寓C幢608室
相关供应商:**市****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市庞村镇北只东村
当事人1:****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市**区耀翔路58弄5号1层101-105室
当事人2:****点击查看
地址:**市梅林大道50号
当事人3:****点击查看
地址:**省****点击查看开发区新潭镇桃花岛路4号四季锦寓C幢608室
当事人4:**市****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市庞村镇北只东村
五、基本情况
1、招标文件存在固化成本条款:工资强制按1870元/人/月(**市最低工资三档标准);社保固定为1018.707元/人/月(基数4227元×24.1%);税率统一为小规模纳税人3.36%,一般纳税人6.72%,该固化条款变相设定最低限价,前4名报价完全一致,项目报价丧失竞争性。2、投标单位**市****点击查看公司技术分0分,在无竞争能力的情况仍坚持参与投标,是否为某**商“陪跑”可能不言而喻,该行为为明显的围标串标违法行为。3、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事项超出法定期限,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投诉人提出质疑是对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重大围标串标违法风险的揭露而非对自身权益受损的质疑。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事项一成立,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三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点击查看财政局
2025年09月28日